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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好艰难

1998-08-31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庄电一 我有话说

1995年7月18日,18岁的黄靓在即将上大学前夕作了阑尾割除手术,谁知,这个被院

方称作“小得不能再小”的手术竟“奇迹”般地“割”断了黄靓本来年轻健壮的生命。然而,医院及其主管部门却一口咬定不属于医疗事故。黄靓的父母怀着满腔的悲愤,走上了漫长的、身心备受摧残的诉讼之路———

这是一起广受关注的案件,这是一场闻者无不垂泪、无不惋惜的悲剧!

1995年7月,刚参加完高考的长庆四中应届毕业生黄靓一身轻松。考分虽然还没公布,但考得理想和估分的结果使这位自小学起一直品学兼优的少女憧憬着美好的未来:重点大学已向她招手了!

黄靓的父亲黄德金、母亲庞淑媛开始为一直令他们骄傲的女儿准备行装,这对心细的夫妻想把该做的一切都做了。女儿自高三以来常喊小肚子疼,引起他们的忧虑。为使女儿上大学后能无忧无虑、健康愉快地学习,他们决定利用上大学前这段难得的时间为女儿再查一查,解除这个病痛。他们将女儿领到自己所在的长安油田采油三厂的职工医院。医院检查认为黄靓患的是慢性阑尾炎,医院完全有能力实施阑尾切除手术。医生说“割阑尾,小手术!”

到医院检查的第二天,也就是7月18日的上午8点,黄靓一脸轻松地迈进了手术室,临进门还回头朝父亲欢快地一笑,让父亲放心,谁知,这一笑竟成了她留给亲人的最后的、永恒的一笑!就在这个被医生称为小得不能再小的手术中,黄靓居然呼吸、心跳骤停,手术室内外顿时乱作一团,院长、副院长也匆匆赶来,一个医生吩咐黄德金去买冰,黄德金上街买回来12根冰棍送上,但无人告诉他们,手术室里发生了什么事。等到中午,黄德金、庞淑媛夫妇得到允许进去看女儿时,黄靓已深度昏迷、形同死人了,职工医院在病人家属的一再要求下请来专家会诊并进行抢救,未见转机。7月21日凌晨,黄靓又被转到位于银川市的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特护室并用进口的先进医疗设备进行抢救。黄靓在脑细胞已死亡的情况下顽强地将生命维持到8月10日凌晨。

一朵人见人爱的鲜花殒落了,殒落在她不该殒落的地方、不该殒落的时间、不该殒落的年龄!仅仅过去几天,重庆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就飞来了。但这除了加重人们的痛苦和惋惜之外,已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

黄靓死后,黄德金在银川当天就给采油三厂职工医院打电话,要求尸检,但无人理采。8月30日,黄靓的尸体化作几缕青烟,骨灰则顺着黄河飘流入海而去,然而,她留给亲人的却是无尽的思念与悲愤。

采油三厂职工医院的主管部门长庆石油勘探局卫生处虽然未应死者家属要求到银川进行尸检,却于8月17日派人从石油局所在地甘肃庆阳来到采油三厂厂部宁夏盐池县大水抗镇,在认为“无尸检必要”的情况下,100多公里之外搞出3个“鉴定结论”并以“文件”的形式发出。在这份鉴定结论中,充满了“诊断明确”、“手术无误”、“方法恰当”、“措施正确”、“抢救及时”、“实属不易”等赞美之词,最后的结论是:“该死亡病例不具备构成医疗事故的条件,属于麻醉意外”。又说“死亡原因明朗,不存在临床诊断不清的情况,故无尸检必要。”

黄德金夫妇当然无法接受这样的“结论”。

一天,庞淑媛到为女儿实施麻醉的麻醉师家询问有关情况,竟遭到这名从事麻醉工作仅一年多的兼职麻醉师的野蛮殴打!

而尤其令黄德金夫妇愤愤不平的是:悲剧发生后,医院方面从未登门道歉,甚至连一句安慰的话都没有,完全摆出一派与己无关的架式。黄德金夫妇被激怒了!他们要用法律为女儿讨回公道。原宁夏大学校长、全国著名法学家、宁夏著名律师、年已72岁高龄的吴家麟教授也被激怒了!著书、讲学和其它社会活动使他忙得不可开交,没有精力办案。但他听了案情后,拍案而起,接下了案子。他说:“这是我今生代理的最后一个案子!”为此,他数次奔波于银川与盐池之间,耗去大量时间、精力。为本案的主案、审理起了重要作用。

1996年5月22日,黄德金夫妇向采油三厂所在地宁夏盐池等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法院委托盐池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谁知,这是个“难产”的鉴定,家属催问多次都无结果,直到十几个月后的1997年12月5日,鉴定委员会才拿出与长庆石油局卫生处的“鉴定结论”没有多大区别的东西,仍认为是“麻醉意外”。

苦熬的日子一天天地熬,黄德金、庞淑媛夫妇终于熬到1998年3月26日法院开庭这一天。此案还吸引包括本报记者在内的中央和地方多家新闻单位的十几名记者前去旁听。

在法庭上,为给屈死的女儿讨回公道而用三年时间将自己变成半个医学专家的黄德金夫妇以丰富的医学知识、翔实的资料和许多无法辩驳的事实历数了医院在此病例中的失误和失职:违反规章,术前不履行家长签字手续;麻醉师是在动手术的当天早上才到手术室的,手术前一天没有察看病人,不熟悉病例和各项检查结果;术前没有按治疗护理规章对病员的血常规、尿常规、粪常规及心、肺功能进行系列检查,仅作了血常规化验;麻醉师注射麻药后,没有在病床边认真掌握病情变化,病人口唇出现紫绀、心跳消失是主刀医生首先发现的;抢救措施不当,一些仪器设备未用上,连氧气笼都是漏气的;病人转院不携带病例,病例有涂改的痕迹……而对原告的责问,被告采油三厂职工医院提不出有力的反驳,一再强调有些问题虽然存在,但不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本院仅是二级医院,各方面条件和医疗水平有限;本案应以医疗鉴定结论为依据……

自上午8点多开庭至下午6点休庭,七八个小时的审理使案情基本明朗了,审判长尤志成问原、被告双方:“愿意接受调解吗?”在得到双方同意后,第二天法庭主持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太大,不过十几分钟即宣告调解失败。在此之后,又是较长时间的等待。

1998年5月29日,盐池县法院终于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在给黄靓治疗过程中,有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的过错行为”,“本院委托盐池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依法应予采纳,即黄靓的死亡属于‘麻醉意外’,由于黄靓的死亡使原告在精神上和经济上遭受到大的损失,且被告有过错行为,被告对原告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法院判采油三厂医院承担黄靓的所有医疗费共计70719.70元,另付“经济补偿”4万元。

在这份判决中,医疗鉴定显然起了重要作用,“鉴定”成了难以逾越的高山。

而原告认为,两份鉴定都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长庆石油局卫生处的“鉴定”,只有4人参加,其中有2人是医院的上级,1人曾担任过本案中麻醉师的指导老师,不但专业人员不够法定人数,而且未实行回避,更主要的是他们未去抢救现场,病人死后也未去尸检,所依据的仅是医院方面修改过的病例。盐池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是在鉴定条件丧失的情况下作出的,鉴定在案发2年以后,仅凭着医院有关人员带有倾向性的介绍,没有听取原告的申诉,医院的院长和另一名医务人员居然参加了对自己的鉴定并且行使了表决权,黄德金在作出上述表述后说:“虚假的、不合法的、丧失条件的鉴定能为定案依据吗?”

那么,就算如鉴定结论本案属“麻醉意外”,有人提出相应问题:“麻醉意外”就一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代理人吴家麟教授说:“如今花季年龄、风华正茂的健康女青年,因一个小小的阑尾手术而丧命,难道用‘麻醉意外’就可搪塞过去吗?‘麻醉意外’就一定要死人吗?”

尽管盐池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并未逾越两个“医学鉴定”,但还是指出了医院的失职和过错,并不如“医学鉴定”中所说的那样完美无缺,两者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

一审判决作出后,医院方面未表异议。而原告当即表示上诉。他们认为法庭认定事实不清,有许多重大错误、与诉讼要求相距甚远。

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自发生至今,已整整三年了。深深进入痛苦深渊的黄德金夫妇决心继续将官司打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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